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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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权证行权失败谁之过?
投资者向海通证券和软件开发商索赔百万余元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夏法

  这是一场投资人很关心的官司。原告是海南投资者林少洋先生,被告有两个,第一被告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第二被告是海通证券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者。
  去年3月,林先生原以为对最后一笔“包钢JTB1”认购权证行权后,会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结果第二天发现那次行权根本没有成功。林先生一算损失105万余元。为此,林先生和证券公司打起了官司。昨天,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行权失败错过最后行权期限
  昨天,林先生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在庭上讲述了林先生的那次权证交易的来龙去脉。
  2007年3月22日,林先生分几次买入了“包钢JTB1”认购权证190500份,共支付了权证交易对价620859元。该认购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包钢股份”,行权价格是1.94元,行权比例为1比1,即投资者每持有一份该认购权证,就可在行权期内以1.94元的价格买一股“包钢股份”的流通股股票。过了行权期限,该权证即被注销,投资者手中的该认购权证也就一文不值。
  2007年3月28日,林先生对其拥有的部分认购权证行使了权利。3月30日下午14点50分许,林先生想对剩下了全部认购权证行权。他进入了海通证券网上股票交易系统操作平台,按系统提示一步步进行了操作,当时系统界面显示“可买(股)”为“269000”,于是,林先生便填入了“269000”,并下达行权指令。此时,交易系统告知“您的买入委托已成功提交”。一切操作完成后,林先生又查询了委托交易的结果,系统显示“已报”。
  但是让林先生非常意外的是,2007年4月2日,当他查询股票账户时却发现,3月30日他行权买入的“包钢股份”一股都没到账。林先生立即与海通证券取得联系,结果被告知他3天前行权时权证只剩153500份,而他行权申报了269000份,因而行权失败,成了“废单”。而3月30日是该认购权证的最后行权期限。
  林先生一算,这次行权失败造成其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约105万余元。

  原告:是系统技术缺陷导致失败
  根据证券公司所解释的林先生行权失败的原因,程学林律师说,林先生与海通证券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操作时不能乱指引、乱提示,应准确向投资者提供事先可以确定的客观信息。行权申报买卖标的股票不能超过投资者持有的权证份数,否则就成“废单”是常识性的交易规则。但是海通证券公司所应用的交易软件存在明显的违反该交易规则的技术缺陷,以致出现系统提示投资者“可买股”超出了投资者权证份额,形成“废单”。
  也正因此,海通证券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者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了林先生诉的第二被告。
  林先生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海通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5万余元外,还要求其对交易系统进行有关修复和改正;同时软件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通道
  海通证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说,证券公司与林先生之间存在委托交易代理关系是事实,但证券公司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仅仅是提供投资者一个通道,让投资者的交易到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不存在对投资者的操作进行“提示”和“指引”。该律师在庭上对此多次强调。
  该律师还驳斥了原告律师提到的“废单”之说,他认为,根据交易规则,对林先生当天的行权,证券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申报,而不是“废单”。
  另外,该律师也指出,林先生持有的权证份额只有190500份,而行权时却申报了269000份,他应明知由此可能产生行权失败的后果。
  当了第二被告的软件公司则认为,林先生的损失与他们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林先生行权失败的原因是权证不足,林先生应自担后果。
  法庭昨天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两被告是否要对林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需待法院判决,但此案无疑又给投资者上了另一堂风险课。

  什么是权证?权证是发行人与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权证允许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行权时间),可以用约定的价格(行权价格)购买或卖出所对应的资产,这些资产可以是个股,可以是一篮子股票、指数、商品或其他衍生产品。在我国主要是指上市公司股票。